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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巡查要求
1)巡查内容:灭火器配置点状况、灭火器数量、外观、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以及维修标识等情况。
2)巡查周期:消防安全重要单位每天至少巡查一次,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。
3)具体要求
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,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。
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,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。
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害和缺陷,保险装置的铅封、销闩等组件完好没缺损。
经维修的灭火器,维修标识符合规定。
2. 灭火器检查
1)灭火器的配置、外观等应按规范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。
2)候车(机、船)室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、堆场、罐区、石油化工装置区、加油站、锅炉房、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,应按规范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。
3)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,缺少零部件,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,应及时处置。
3. 贵州灭火器带来报废要求
1)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:
酸碱型灭火器。
化学泡沫型灭火器。
倒置使用型灭火器。
氯溴甲烷、四氯化碳灭火器。
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。
2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:
筒体严重锈蚀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。
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坏严重。
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。
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。
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。
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,包括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,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。
筒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。
被火烧过。
3)报废年限
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6年;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10年;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12年。
4)灭火器报废后,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改换,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、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样,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。
4. 送修要求
1)存在机械损坏、明显锈蚀、灭火剂泄露、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。
2)灭火器的维修期限
水基型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为出厂期满3年,初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进行一次维修。
干粉灭火器、洁净气体灭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均为出厂期满5年,初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维修。
3)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/4。超出时,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,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。
4)贵州灭火器提醒需维修、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行业维修单位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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